(2017)平法技评委字第94号任尚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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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0日 | ||
平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平法技评委字第94号 任尚月: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永志与被执行人任尚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对被执行人任尚月名下的位于平阴县环秀山庄A3号楼1-101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平城50941号)进行价值评估,需进行专业机构选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技术室(法院办公楼206室)选择专业机构。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平阴县环秀山庄A3号楼1-101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场,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专业机构的选择和确认及勘验活动的进行与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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