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字第59号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鲁0124字第59号
王丙庆、张允逢:
我院立案执行的白广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你们的确切下落,我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124字第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通知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2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并缴纳执行费812.53元。如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你们应当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你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或报告不实的,我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对你们进行信用惩戒。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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