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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07日

  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同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 该裁判的结果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

  一、上诉的条件

  1、具有主体资格,即案件的当事人;

  2、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判 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10日内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对刑事案件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应 在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5日内提出。

  二、上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 的名称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上诉的程序

  上诉人应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 (刑事案件为3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四、诉讼费用

  上诉人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后7日内向第二 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7日内未预交,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或者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五、不能上诉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标的额为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即通常所说的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 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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