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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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07日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起诉需提交的材料 1、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4、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5、有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诉讼费用 提起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诉讼材料的形式 诉讼材料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书写或打印,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证据材料应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证据材料为外文 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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