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高问题的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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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3日 | ||||||||||||||||||||||||||||
刑庭 曹宁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不断激增,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近40万起,死亡超过10万人,受伤近5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安全事故的75%。但是由于立法等方面的原因,交通肇事罪实刑率却呈现偏低的趋势,酒后、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案中,判处实刑的比例也很低。虽然缓刑率高一定程度上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要求,有利于实现警示教育作用,但是缓刑率过高又导致了”马路杀手”的肆虐,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和探讨。 一、近五年来平阴法院交通肇事案件量刑情况统计 从平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判处实刑的比例并不高。纵观近五年交通肇事案件,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1、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呈线性递增趋势,占所有刑事案件的收案比例也逐年提升。已成为继盗窃之后的第二大多发性犯罪 2、交通肇事案件判处实刑的较少。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这类被告人有90%以上都适用了缓刑。五年来,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7年。(参考图三:平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情况统计表)
3、从交通肇事案发后肇事者的表现看,绝大多数被告人存在主动报案、投案或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自首率达到50%以上。 4、从交通肇事车辆购买保险的比例看,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比例约为94.6%,其中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占到73.8%。 5、从交通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比例自2009年以来呈逐年降低趋势,至2013年交通肇事后逃逸比例约为23.8%。 6、从缓刑适用的效果看,适用缓刑的案件,有87.5%的被告人都能足额赔付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未有一起案件上诉、抗诉,也未出现缠诉、上访现象。 二、审判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比例较高的原因和危害 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果不具备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一般量刑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尽管在内容上有所细化,但在刑期上也并没有突破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恰恰是适用缓刑的刑期要求,而这正是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时适用缓刑的重要尺度。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照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2、政策原因。刑法适用的重要政策就是“宽严相济”、“重重轻轻”、“轻重适度”。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机制就是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要尽可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具体到交通肇事罪的审判实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缓刑适用的最好注解。 3、社会原因。从微观层面讲,交通肇事案件直接的对立面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亦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侵害后,除被告人存在逃逸或重大过失以外,绝大多数被害人均希望自己的经济损失能尽快、足额得到补偿,至于被告人会否被判处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被害人往往并不太关注。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害人在得到足额或超额赔偿后向法庭出具书面材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从被告人角度讲,其之所以积极主动足额赔偿被害人,就是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予以从宽处罚。正是由于在赔偿问题上解决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矛盾冲突和对立,交通肇事所潜在的不安定隐患也就迎刃而解,故对交通肇事罪适当适用缓刑其实也是基于社会效果的考虑。 一幕幕触目惊心的车祸场面,一个个家破人亡的悲剧都让我们警醒,对于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低或者说滥用,对公共安全形成了巨大的威胁。犯罪成本低,使马路“刽子手”横行无度。以平阴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城镇居民民事赔偿标准为例(农村居民赔偿额是城镇居民的二分之一左右),一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般为30万-50万之间,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为30万-50万之间,所交的保费一般为4000-8000元,可以看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经济成本仅为4000-8000元。 三、审判实践中解决交通肇事罪实刑率低的建议性措施 首先,牢牢把握好缓刑适用原则,给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戴上“紧箍咒”。 一是充分认识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特征,高度重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片面认为交通肇事属于主观上过失,“社会危害性不大”,肇事者在违反交通法规方面是故意,在造成危害结果方面属于过失,且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关系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充分考虑缓刑适用因素。在具体的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中,不仅要考虑到法定因素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还要考虑到一些酌定因素如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事后是否积极进行赔偿。 三是严格坚持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杜绝“以钱代罚”现象的出现。民事赔偿是被告人的法定义务,并非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如果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经济赔偿是否到位,并以此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则必然会导致缓刑适用过度,难以对潜在的交通肇事犯罪起到教育震慑作用,无法实现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客观上极易主张交通肇事犯罪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 四是对部分类型交通肇事案件慎用甚至不用缓刑,例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以及因疲劳驾驶、超载超重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的大货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往往因肇事者的主观过错造成不可挽回的过失,让被害人错过最佳的救助时机。疲劳驾驶、超载超重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大货车司机则因为购买了全部保险、肇事犯罪的低成本让他们放松警惕,肆无忌惮的驾驶车辆让无辜的被害人承担灭顶之灾。类似此类交通肇事案件在适用缓刑时应格外谨慎,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的前提下,少用甚至不再适用缓刑。 其次,不断进行理论探索,更好地解决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高的问题。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是立法理论的重要基础和源泉,在日常的审判活动中要积极进行司考和总结,探索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遏制交通肇事案件数量的激增,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加重处罚力度。如可以借鉴欧美一些国家的相关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量刑进行细化,将交通肇事罪细化成故意和过失两种。对于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肇事的,比如醉酒驾车、过度疲劳、超载超限、闯红灯等应当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分别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对于因机械故障、操作失误、自然因素等轻微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以过失犯罪论处。通过对法律的修订,增加潜在肇事者的心理负担,促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另外,可以建议尝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无力赔偿而被害人生活困难或无法及时治疗的情况,建立专门的被害人救助基金,由专门的人员管理,制定详细的救助流程和规则。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缓和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情感,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恢复其正常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 最后,建立一套有效的刑民结合的处理机制,要树立“民、刑并重”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配合适用和存在的。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中,甚至要“先民后刑”,充分运用查封、扣押、敦促保险理赔等措施,提高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率,敦促被告人在宣判前及时、足额给付赔偿款,避免案件生效后再启动强制执行措施的被动局面。另外,要强化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对于因判处实刑而不能主动配合甚至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要加大对其财产的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执行措施,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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