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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侵权纠纷中,管辖权为何如此重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9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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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汉雇佣司机小张从事运输活动。2024年5月23日,小张在A县某生物公司配合装载货物时,因手套被绳索挤住,被拽下货物垛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张将王老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王老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5万余元。王老汉履行赔偿义务后,认为其作为雇佣人,在承担了小张相关费用后,有权向侵权人即某生物公司追偿,遂一纸诉状将某生物公司及小张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某生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诉讼中,某生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A县,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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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小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由雇主王老汉承担补偿责任后,向侵权方某生物公司进行追偿。本案应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虽列小张为被告,但小张对原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列小张为被告只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原告应当向第三人即本案被告某生物公司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与被告某生物公司的住所地均在A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某生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A县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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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确保案件在适格的法院审理,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诉讼程序不公或效率低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权不仅涉及程序问题,还与案件事实的查清密切相关。诸如本案,是因侵权纠纷引发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的原则。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这通常是案件事实的核心区域,相关证据、证人、物证等往往集中在这些地区,而被告住所地则是被告的主要营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因此,侵权纠纷的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案件,有助于法院更高效地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当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诉讼时间,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在适格的法院审理,从而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的程序不公或判决执行困难。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既不能滥用这一权利拖延诉讼,也不能忽视管辖问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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