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车辆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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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4日 | ||
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更新速度加快,二手车买卖成为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当机动车在发生转让并交付使用时,因为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但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变更为买受人,那么,问题来了,车辆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请随小编一起来寻找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李某自王某处购买货车一辆,价格为 7000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次日,李某付清购车款,王某将车辆交付给李某,但当天未能完成车辆过户登记。后李某又将涉案车辆转卖给第三人丁某,于是联系王某提供身份证照片办理过户、购买保险事宜,但王某坚持应由李某到现场办理过户,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1.李某继续履行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2.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该车辆的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违法情形与王某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也是通过交付来实现的。具体到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已完成车辆交付,所有权和相关的风险就转移给了被告李某。因被告李某已将涉案车辆再次转卖给第三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过户登记的诉求,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可配合原告与实际车主第三人协商解决过户事宜。另,现无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在交易后因违章、交通事故等情形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可于损害实际发生时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诉求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该车辆的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违法情形与原告无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车辆买卖关系中,卖方将汽车交付给买方时,买方就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在发生转让并且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进行二手车交易时,首先买受人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相关信息、明确车辆所有权人,明确车辆是否可以交易、是否有违章记录、未处理的事故记录、证件是否齐全等。其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注明过户期限。同时及时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再次要保留好交易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恪守承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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