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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阻扰邻居加固房屋?法院判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4日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关系不可避免,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所以处理好邻里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街坊四邻相互照应、互亲互谅本是人之常情,但如果“亲密过度”则容易产生矛盾。所谓“距离产生美”,所有的“亲密关系”也都应该保持距离,而这个适度的距离则是法律中的“相邻权”。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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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李和老刘同为某村村民,因老李认为其所住房屋年久失修已达到危房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急需修缮,于是便擅自在老刘的承包地里开挖地槽准备建一个东西长约6米、南北宽约1米多的墙垛用以加固房屋。但在其施工时,老李多次出面阻拦,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后,老李将老刘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老刘停止妨碍。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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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李称其诉讼的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相邻关系人利用相邻土地的权利,即“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该条文中规定的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施工、铺设管线必须利用邻地,最为显著的特征为“临时利用”,即利用邻地、建筑物的时间较为明确,因特定事由在特定时间内利用。本案中,根据原告老李所述,其在被告老刘承包土地中增建“墙垛”加固自身房屋的行为,实质为需要长期占有和使用被告老刘取得的部分承包地,明显不具备相邻关系人利用相邻土地权利的临时性这一特征,亦明显超越相邻权的限度。因此,原告老李诉求被告老刘排除防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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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相邻权的主体: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相邻权的客体: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二、相邻权的限度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不损害他人权益,不给他人带来“麻烦”。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那么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三、相邻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常见的相邻权:1.通行相邻权:使用房屋和土地时,不能妨碍相邻人出行;2.施工相邻权:在修建、装修房屋时不能影响相邻人的生产和生活,对已经产生的不当后果,要及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3.管线相邻权:对必须经过相邻地方铺设的电缆、管线等,其他相邻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赔偿;4.用水相邻权:不得擅自堵截管道妨碍其他相邻权人的正常用水和排水;5.防险相邻权:不得在房屋和土地内放置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物品;对有倒坍、坠落风险的设施和物品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危及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6.环保相邻权:在排放污水、废水时不得超出标准,不得制造噪音、震动、异味,避免影响相邻人的生产、生活,不得损害他人身心健康;7.通风采光权:建设和使用房屋时,不得影响相邻人的通风及采光。

  四、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我国,每个公民的合法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处理相邻纠纷时,应从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出发,兼顾相信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是有利于生产原则。在处理相邻纠纷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出发,保护群体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是方便生活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为对方提供方便,不得为个人私利给对方制造困难,设置障碍,使对方无法正常生活。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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