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签订事故理赔协议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 ||
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往往会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获得赔偿款后伤者不能再追究任何责任。之后伤者发现自己的伤情比预计的要严重,根据协议获得的赔偿款难以维系必要的治疗费用和弥补给生活工作造成的损失,此时伤者能否再次起诉肇事者要求赔偿呢?请随小编一起走进本期的平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张某驾驶客车借道通行时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事发当日,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12日,孙某在医院住院3天因右肩锁关节脱位术后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2024年3月13日至3月16日,孙某再次在医院住院3天因左锁骨折取出内固定装置。孙某在医院就诊花费的医疗费共计25674.35元。 期间,孙某(乙方)、张某(甲方)、保险公司(丙方)签订《保险事故理赔协议》1份,协议第1条约定“丙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责任范围内对乙方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财产等损失共计54180元”第3条约定“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收到赔款后,各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任何索赔、甲乙双方也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追究对方责任,以上各方对自身的伤情、案件处理及索赔金额十分清楚,不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2023年11月18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转入孙某银行账户。 后因孙某仍需后续治疗,根据理赔协议获得的赔偿款难以维系必要的治疗费用,原告孙某遂将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31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诉讼中,原告孙某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孙某右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目前遗有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5.1%,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一审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三方签订理赔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是否已包含在理赔协议内,原告诉求应否予以支持。 原、被告所签订理赔协议没有具体时间,但结合赔偿款转账时间可以认定理赔协议系在原告第三次住院之前签订,当事人认可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保险公司亦不能提供协议中所涉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此时原告仍需后续治疗,而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技能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原告伤情经鉴定确已构成十级伤残,理赔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孙某实际发生的损失存在明显差距,足以说明原告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故理赔协议中虽记载有“伤残赔偿金财产等损失”兜底性内容及“案结事了”条款,但依此认定理赔协议将包含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进行一次性处理证据不足,亦显失公平,相关伤残赔偿金事项应予撤销;诉讼中原告表示对诉求赔偿项目以外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不再主张,亦为对理赔协议中相关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可。综上,原告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诉求赔偿残疾赔偿金10314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签订事故理赔协议并履行完毕后,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不能再要求再次赔偿。这是因为双方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并按照协议内容完成了相应的义务。根据契约精神和法律规定,一旦赔偿协议履行完毕,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然而,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权利人可能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些情形包括: 重大误解:如果权利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对事故严重性、自身伤情或后续治疗费用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导致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所需,权利人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提起诉讼。 显失公平:如果赔偿协议的条款明显对权利人不利,如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或者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权利人可以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协商或提起诉讼。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包括权利人是否充分了解自己的伤情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以及协议是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等。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权利人一般不能再次要求赔偿,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既维护了契约的稳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