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玫美】平阴县人民法院召开“一镇街一法官”工作机制新闻通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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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2日 | ||
8月29日,平阴法院召开“一镇街一法官”工作机制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红通报平阴法院“一镇街一法官”工作机制有关情况,立案庭庭长李玉霞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董菊主持新闻通报会。 今年以来,平阴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体系,选派11名具有丰富审判和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官,“一对一”联系全县8个镇街,精准对接辖区内重点村居、企业,覆盖率达100%。 平阴法院选聘50名特邀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建立“镇街法官+特邀调解员”结对机制,通过加强与党委政府、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在诉前调解、信访化解方面发挥合力,今年以来,11名镇街法官共调解案件788件。 同时,平阴法院将“一镇街一法官”与“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相结合,联系法官每月定期开展不少于2次常态化工作,法官调解室与镇街调解中心共同研判当月推送案件,目前已发布各镇街诉源分析和诉情通报7期。 此外,平阴法院依托镇街法官工作机制,服务本土特色产业发展。建立“镇街法官+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对接“炭素产业”“玫瑰产业”“阿胶产业”等县重点支柱产业,量身打造“法治体检”“典”亮护航灯行动,设立“典亮玫瑰法官工作室”“炭素协会法官工作室”,联系法官为驻地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多元调解、快捷立案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节约诉讼费用370余万元。开通特色产业审执绿色通道,审执结涉玫瑰、阿胶、炭素产业案件92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平阴县人民法院 “一镇街一法官”典型案例 案例一、多元解纷助力九旬老太老有所养 ——张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91岁的张某某丈夫去世多年,其独自抚养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名子女长大成人。现张某某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生活不能自理,仅靠大女儿李某甲一人长期照顾。张某某认为仅靠一名子女在家照顾不能满足老人的生活医疗方面的条件,综合考虑身体原因其自愿去养老机构居住生活。张某某多次与子女协商养老问题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三名子女平均承担其在养老机构的护理费用。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翻阅卷宗了解案情,考虑到原、被告系至亲,开庭审理判决并不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且张某某现已接近期颐之年,丧失劳动能力,理应得到子女的照顾和赡养。为不影响双方的亲情关系,又能妥善安置张某某的晚年生活,承办法官便联系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镇街网格员、特邀调解员,先后多次前往张某某家中及所在村委会开展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就张某某赡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三名子女一致同意将张某某送至某医养中心生活,并于每月16日前支付张某某在该医养中心的生活费用1350元;如张某某在该医养中心的生活费用增加,超出部分由三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张某某在该医养中心生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为了让九旬老太老有所养,又维系其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人民法院从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联合基层网格员、特邀调解员及村委会等多方力量开展诉前化解工作,最终使矛盾得以圆满解决,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孝老爱老、老有所养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案例二、土地承包起纠纷,府院联动促和谐 ——某村委会诉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9日,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某公司承包位于某村委会的土地、荒场及荒山,共计310.19亩;承包期共50年,土地承包费每五年调整一次,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进行调整,签订合同之日交齐本年度承包费,以后每年交一次……”合同履行至2019年起某公司便开始拖欠承包费,某村委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费及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精准掌握案情,实质、有效化解矛盾,联合镇政府深入一线,到案涉土地现场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从情、理、法不同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关系,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经多次现场调解、电话协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在承办法官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至此,长达五年的土地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化干戈于诉外,止纠纷于庭外。平阴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法官+镇街”联动机制,主动把司法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切实将矛盾纠纷止于庭前,解于源头,做到矛盾不交,服务不缺位,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以实际行动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示范判决+类案调解”一揽子化解7起劳动纠纷 ——郭某某等七人诉某保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原告郭某某等七人到被告某保险公司从事三农保险服务工作,月工资两千余元加奖金,但某保险公司一直未与郭某某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交纳社会保险。其间,郭某某等七人还曾办理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并以个人代理名义为该保险公司代理销售过保险。2022年5月起,某保险公司开始拖欠郭某某等七人的工资,郭某某等七人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后,郭某某等七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分析案情,搜索类案判决,立即与双方沟通、了解情况,在耐心、细心中逐步把握了矛盾的“症结”。双方由开始的抵触、不愿沟通,转变为坦诚、主动敞开心扉,纷纷坦言,这起纠纷“缠了”彼此近2年之久,确实已经耗了太久的精力。承办法官抓住这一突破点,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不断调整预期。与此同时,联系当事人所在镇街的网格员、调解员,共同制定有效可行的“背靠背”调解方案。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网格员、调解员通过以典型类案切入的方式,从法律规定、类案判决结果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郭某某等七人认可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某保险公司除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外,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是平阴县人民法院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物业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化群体性纠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通过“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在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率的同时,节约了司法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树木买卖起纠纷,法官村委巧化解 ——张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同村村民。2013年6月,张某某将其承包的一片树木交由王某某变卖,双方约定树木价格为105000元。树木砍伐完毕后,王某某在搬运过程中,因林地位于耕地内侧,而耕地内路面过窄,导致运输的树木轧到了地邻的庄稼,地邻所有人要求赔偿损失费10000元。于是,王某某便在支付给张某某的卖树费用中扣除了一万元。张某某认为,搬运树木是王某某应当解决的,原本已经谈好树木价钱了,现在以需要自己承担因搬运树木过程中轧毁地邻庄稼的费用为由变更价钱,显然不合理。就这样,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后,张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查看,就损害事实进行了细致了解,并大致估算了被砍伐树木的实际价值。承办法官认为,从树木价值来看,这些树木值105000元,且价格已被谈妥,双方应当遵守约定,但路面过窄,不好搬运,在运输过程中轧坏地邻庄稼,理应赔偿地邻损失。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缺乏买卖树木经验,致使忽略了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地邻损失这一事实,加之双方系同村村民,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为彻底化解矛盾,避免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将大家的损失降到最低,承办法官遂联系该村村委会及村内调解员,借助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合力开展调解工作,采取“六尺巷”调解法给双方当事人做释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决定各让一步,同意分别承担地邻的一半损失。至此,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地邻纠纷是农村常见且多发的一种纠纷形式,平阴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工作核心,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打造自己的特色调解品牌,力争将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真正实现“枫桥经验”本地化,切实维护好辖区社会和谐人居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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